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就业创业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外国语学院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我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我院积极配合学校就业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我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七条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九条 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院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条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学院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

  第十二条 制度如与国家、省和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和校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制度由外国语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外国语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Copyright ©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电话:0871-65843308

技术支持:信息处 备案号:滇ICP备05004506号